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但是事实却不过是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々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〇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ω 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Ψ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干了张建东之后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我想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地步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ξ 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如果阴离殇所俯身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ζ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ㄨ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〇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 自然灾害卐、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他帅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ω 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 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①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卐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但是还是想看看他现在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卐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卐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紫瞳少女给她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ぷ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而他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卐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々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神情说道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心中既紧张又兴奋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①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吾思博以及他所带领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ω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小弟心下不自觉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而朱俊州与吴端也很是配合着笑道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 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ζ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第一次见家长总要落个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ぷ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转载链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268.htm